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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能力建设
中层干部正职调整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05 17:58:24 作者:办公室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促进中层干部队伍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提高,着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选拔任用条件

()基本条件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2.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4.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年龄要求

为推动干部年轻化,男性在年内满58岁(196011日以前出生),女性在年内满55岁(196311日以前出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以上女性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年满60岁退休,但不担任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再担任行政处室、教辅部门和党群机构中层领导职务。

此次调整之后,中层干部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5岁,实行到龄即行免职的机制。

()学历,职称和资历要求

1.担任中层正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后勤、保卫等个别特殊岗位,学历要求可根据需要放宽至大专)。

2.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岗位任职要求

1.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行政正职,应具有教授或正高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学科研专业背景,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应当从事过党务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教务处、科研管理处正职,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4.党委工作部门(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武装部)正职,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团委的任职干部,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另行安排)。

5.教辅及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正职,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专业背景或从业资格。

 

四、轮岗交流原则

此次调整中,行政处室、教辅部门和党群组织的正职任满一届(三年,超过两年、不足三年视为三年),原则上应当轮岗或离任。

 

五、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中层干部集中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袁维坤

副组长马于军  姚海涛

  戚人杰  方建超        贺战兵  刘国清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工作。

 

    六、工作步骤

本次中层干部集中调整工作按以下环节进行:

    ()召开动员大会,公布实施方案

    ()中层正职的交流与调整的工作程序

    1.公布行政处室、教辅部门中层正职岗位。

    2.行政处室、教辅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群机构现任中层正职中符合基本任职条件者报名申请,填写意愿表(见附件一)。

    3.酝酿人选。

    4.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任职人选。

    5.组织谈话、党政分别下发聘任文件。

    ()中层正职空缺岗位的选拔程序

    1.公布中层正职空缺岗位。

    2.报名申请。

    3.资格审查。

    4.竟聘演说。

    5.民主推荐。

6.酝酿考察人选。

7.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8.组织考察。

9.党委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10.任前公示。

11.填报个人事项。

12.组织谈话,下发聘任文件。

 

 七、程序要求

〔一〕报名申请

 1.平级交流。现任副处级干部、符合本次调整任职基本条件者填报交流聘任意向表(见附件3,每人可填报2个岗位),在规定时限内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

 2.提拔任用。副职提拔正职,采用个人报名竞聘方式,报名竞聘人员填报岗位竞聘报名表(见附件4,每人可填报1个岗位),在规定时间内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报名后不得更改竞聘岗位。

 〔二)资格审查

  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竞聘演说

 竞聘岗位的干部,应在民主推荐人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说,演说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简历、履职能力和工作思路,时间不超过8分钟。

 ()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大会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投票推荐在竞聘演说大会进行。参加大会推荐的人员由院领导、现任中层干部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是全体院领导,原工作部门负责人、现任中层正职代表、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代表。

(五)酝酿拟提拔任取考察人选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及拟任职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对拟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综合考虑大会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初步选取1-2名人选作为酝酿对象,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及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正在立案审查的以及存在其他影响提拔任用的。

 考察拟任人选,书面征求学院纪检监察室的意见,并对个人档案进行核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个人档案存在不实情况的,一律暂缓提拔任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任前公示

拟提拔任职人选,在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之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任职

提拔任职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计入任职年限。

 对决定任用新职的中层干部(含交流、提拔),由学院党委和纪委指定专人进行任前谈话。

 

 八、纪律要求

 1.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中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中层干部调整工作全面完成前,现任中层干部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此次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做好工作资料资产的移交。

5.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党委调配干部的决定。

 

九、中层副职的平级交流、空缺岗位竞聘、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的调整另行制定。

 

十、本方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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