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激励人才的制度环境,最大程度调动和鼓励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学院“双一流”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强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高层次管理等岗位责任的基础上,对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发放特殊人才津贴(以下简称人才津贴),人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应范围:学院在编在岗的正高职称人员和博士。
第四条 人才津贴标准:
1.教授(正高):2.4万元/年
2.博士:1.6万/年
同时具有教授(正高)职称、博士学位的,人才津贴不重复发放。
第五条 发放方式:按月纳入绩效工资发放。
第六条 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应根据所在岗位的不同特点,或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或在社会服务,或在高层次管理,或在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等方面全面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方能全额发放人才津贴。
第七条 学院对高层次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人才津贴:
1.年度人才考核不合格的;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
4.师德师风不良的;
5.不能履行教学、科研、管理职责的;
6.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7.学院认定的其他不良情形。
第九条 有关特殊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在岗期间,不发放人才津贴;
2.事假期间,不发放人才津贴;
3.病假、产假时间超过15天的,请假期间不发放人才津贴;
4.每旷工1天,扣发半个月的人才津贴;
5.经学院批准的脱产学习或培训期间,照常发放人才津贴;
6.
其他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已享受人才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离开学院(上级任命除外),应全额退回在校期间发放的人才津贴,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