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制度层级
(一)基本制度
(二)实施办法或细则
(三)临时规章或规范
二、关于制度体例
(一)序或开头语(文本规范为一段话)
1、制定依据
2、目的与原则(可缺)
(二)主体(文本规范为第一条、第二条、、、条下可列(一)、(二)、、、)
1、实体性规定
2、程序性规定
3、奖惩(或追究)性规定(可缺)
(三)附则(文本规范为第一条、、、条下可列(一)、、、)
1、执行日
2、解释权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可缺)
三、关于制度修订工作的要求
(一)以学校《章程》为统领,对全校“基本制度”进行“废、改、立”,即原有规章制度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与学院章程要求者,予以废除;原有规章制度中存在不合理成分,或内容分散者,可进行改进、补充、完善;尚未制定规章制度的则应重新建立。
(二)制度文本语言应当严谨、准确、精练、朴实,避免歧义和模糊,不要使用文学语言、口头语言或论述性语言,也不要使用简称(例如“三重一大”、“三自”“四有”之类)。
(三)上位制度已经列入“制定依据”的,下位制度不再重复;
(四)制定制度规章应遵循合法性、实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及等原则。“前言”部分的目的或原则是制定下位制度或本制度没有穷尽的事项的处理依据。
(五)任何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只能出现一次,其它制度需要时只沿引已有制度的相关“条款序号”;
(六)部分制度本身就能控制结果的生成,不再制定罚则,除专门的奖励制度外,其它制度均不列经济奖励条款。
(七)制定制度时应站在学校的全局性角度,不能站在部门或单位的局部角度思考问题,多部门共同执行的制度,须明确牵头部门。
四、关于任务分工及要求
(一)加强指导。学校成立制度建设工作小组,在学院党委和院行政领导下,负责全校制度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督促作用;各部门(单位)负责所辖制度的清理、讨论、起草、修订、制定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二)落实责任。按照学院制定的制度建设任务清单,由所列牵头院领导、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制度的起草、修订、讨论、协调与初审,并参与制度的集中审议。落实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制度的起草、修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修改和把关;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事项的制度,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单位)为主,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
(三)确保进度和质量。各部门(单位)应按学院明确的工作进度,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制度起草和修订任务,不得影响制度建设的整体推进。各部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传达和文稿的校核与报送。
2015年11月28日